此外,大数据交易还存在着合法性问题。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齐爱民认为,大数据交易涉及四类法律问题:数据自由流通的基本人权、大数据交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大数据交易受到个人信息限制的问题、大数据跨国交易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等。“合法性问题是大数据交易的暗礁。”齐爱民说。
加快制定数据标准稳步推进数据立法
目前,全国人大关于隐私保护出台了一些基本规定,但在操作层面太宏观,业界对数据流动合规准则的需求呼声很高。专家建议,从推动标准建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试点城市、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等方面来推动大数据交易的规范化。
事实上,一些地方也在进行探索,如贵州省出台了全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明确数据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由于数据权属不清,《条例》无法确定具体交易规则,而仅从一般民商法角度对数据交易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交易合同及交易场所做了原则性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大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推动建立和完善数据交易标准。为数据交易过程制定安全标准,并逐步在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环节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介绍,研究院组织开展了10项大数据国家标准研制和19项标准申报,涉及数据交易、数据成熟度模型等。目前,正在建设大数据成熟度评估、数据开放共享等标准验证平台。
同时积极参与大数据国际标准化制定。谷保中说,利用我国的资源和市场优势,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和技术发展趋势,组织国内大数据产业联盟和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增强我国大数据国际标准话语权。
二是加快制定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交易、使用边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建议,从数据资产化的结构需求出发,站在数据从业者的角度进行动态权利配置。基于加工取得原则,数据从业者对其加工形成的数据库、数据产品等享有数据资产权;通过引入许可和准则制度获得数据经营权。二者形成相互配合、动态依存的关系,对数据交易提供更稳定可靠、边界清晰的法权基础。
三是实行备案制。中关村大数据交易产业联盟秘书长秦翯建议,倡导国家建立数据保权机制,交易市场接入国家备案系统,做到交易信息有据可查。同时强调数据不能跨境,保护网络主权、数据主权。
四是在贵阳等地设立大数据交易试点城市,明确鼓励试点城市政府部门通过大数据交易中心平台,在可控、可监管、可记录范围内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开发共享。
五是建立第三方审计和评估机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技术与标准研究所副所长何宝宏说,很多企业都表达了愿意先行先试、推动评估试点的意愿,可以鼓励一些优质企业率先落地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