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全文)

(二)保障资金投入。

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支持大数据基础设施升级、公共平台建设、数据交易补贴、重点应用项目、初创企业补助、商业模式创新和贷款贴息等。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参与构建多层次的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求。搭建大数据发展投融资平台,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信贷支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扶持大数据产业和云计算应用项目。鼓励和引导大数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内大数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内大数据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也要适当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地政府)

(三)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大数据发展的认识,跟踪收集国内外特别是省内大数据成功应用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营造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浓厚氛围。将宽带网络建设等大数据和云计算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予以安排,为相关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依法开辟绿色通道。强化用电服务,优先保障大数据和云计算项目的电力供应,通过增设自备保安电源满足应急电力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省内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和云计算项目企业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四)支持技术创新。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和引进大数据研发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大数据关键技术和解决方案等相关研究,推进用于整合、处理、管理、分析的大数据研究成果市场化,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应用技术和大数据端产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投入,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10%以上的企业,省科技厅对超出10%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支持本地中小微企业从事信息服务,面向细分行业或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服务的研究和探索,包括大数据相关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数据共享、应用推广等,形成开发合作、协同发展的大数据技术、产业和应用生态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推动实施一批大数据、云计算及相关应用示范项目,提升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