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发布

哈尔滨市促进大数据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促进大数据发展,努力打造中国北方数据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的社会单位,以及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解决通信瓶颈的项目和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二、扶持措施

市财政在现有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云计算资金基础上,通过统筹整合有关专项资金,进一步扩大扶持资金规模,积极支持我市大数据发展。各区县(市)也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加大对本地区大数据发展的投入力度。

(一)积极吸引大数据企业落户

1.建设用地优先。市和区县(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大数据产业基地或园区建设的用地需要。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大数据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大数据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土地的,给予优先依法安排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