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大数据企业承担应用示范项目。对我市确定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给予全额投入;对政府跨部门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等方面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给予全额投入。
3.鼓励重点行业或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建设。对制造业、农业、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其实际到位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其他社会单位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除市财政补助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的,按照评审论证认定年服务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支持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项目建设。对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可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大力推动大数据企业核心产品研发
对从事重点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