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引企业落户:对大数据产业基地或项目建设用地的,给予优先依法办理土地手续;凡在我市注册成立总部的大数据经营企业,实际到位注册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三档分别给予200万至1000万元奖励;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资金奖励;对于大数据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由所在地政府连续3年给予办公用房和厂房全额房租补贴。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经营性云数据中心用电成本给予补贴,使其降至每度0.35元;对经营规范、成长性好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大数据应用发展:除涉密信息系统和行业特殊要求外,政府各部门及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新建信息系统或改造升级现有信息系统时,其基础设施要以购买云服务的方式建设;对我市确定的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方面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以及政府跨部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由政府给予全额投入;对制造业、农业、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社会单位购买云服务的,按年服务费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和解决我市数据传输、提高网速等通信瓶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推动大数据企业核心产品研发:对从事重点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或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政策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
本政策是在我市现有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云计算资金基础上,统筹整合我市各有关专项资金,向大数据产业和应用倾斜,各区县(市)也要加大本地区大数据发展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发展云数据中心,完善大数据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推进大数据在各领域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探索产业发展新模式;实施大数据开放计划,提高信息共享水平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