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向我市大数据企业购买云服务的社会单位,以及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IT设备制造项目、解决通信瓶颈的项目和提高我市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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