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数据的共享现状与对策建议

  1.2 初步形成了一批农业数据共享和发布平台

  大数据背景下信息开放共享需求日益强烈。2007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及《促进大数据发展纲要》,均明确强调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工作。近年来,各涉农部门分别加强了数据的开放共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农业产值和价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发布历年全国、分省农业资源、农产品生产数据以及农村和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数据,特别是人均食物消费量数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立了《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外发布和共享生猪生产者价格和主要农产品批发价格等信息;商务部建立了《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发布有关农产品的市场和贸易信息;国家粮食局建立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外发布粮食产量数据等;农业部主要围绕生产、价格和成本收益等三大类指标开展了监测统计工作,大体上实现了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基本覆盖,自2005年起,利用“金农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农业部建立了国家农业数据中心。2007年起建立了重要数据共享制度,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每月汇总各司局主要数据,编印《农业农村经济重要数据月报》。农业部从2003年起推出的《农业部经济信息发布日历》制度,较好地发挥了服务生产和消费、引导市场预期的作用。在农业科学数据方面,2002年科技部正式启动建设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试点建设9个学科领域的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其中包括了农业科学数据共享中心,截至2013年底,该平台已经完成整合12大类农业学科的60个农业核心主体数据库,共计数据集700余个,占我国农业科学数据资源存量总数的80%,数据量达到3217GB。

  1.3 农业大数据共享的水平有限,质量不高

  从我国的涉农数据采集来看,主要是围绕生产、消费、市场、贸易、成本和库存等6个方面开展监测统计。生产方面,主要是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开展监测,在大宗农产品上,共享的水平相对较好,但是涉及到小宗农产品,信息的监测和共享的相对不足,特别是当社会上出现“蒜你狠、豆你玩”等时,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给出准确的信息;在消费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只有国家统计局通过住户调查得到部分数据,但是只是局限在本部门内部使用,其他部门很难得到,这严重影响了对消费的判断;库存方面,库存数据主要包括国家库存、商业库存和社会库存三部分,国家库存为国家粮食局掌握,但是1995年,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粮办联[1995]161号)明确规定:“全国粮油储备总规模、实际储藏量和分布情况以及相应的资金数额”是绝密级数据,这使得库存数据无法对其他部门开放和共享;在价格数据方面,农业部、商务部、发改委和粮食局以及供销总社等分布开展了生产者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监测,但是各个部门因为指标解释和调查样本不一致,很难共享,数据打架问题时常出现。从我国主要数据的共享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业数据重复建设的多,开放共享的少,发布的部门多,有效衔接的少,消费库存数据缺乏,或以保密为由,不主动发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数据的公信力,妨碍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严重影响了全面科学准确的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