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建设相对落后,关于共享开放原则、数据格式、质量标准、可用性、互操作性等尚未做出详细的规范,导致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数据共享开放能力不强、水平不高、质量不佳。另外,因数据开放共享引发的对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的威胁是人们尤为关注的重点。当前大数据应用所适用的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法规政策大多沿用多年前的法规文件。我国在农业数据共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对于如何利用数据、如何保护隐私,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在这方面应该学习国外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政府于2012年7月发布的《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方针:整合性信息的管理》为海量数据整合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提供了最佳管理实践指导。英国在其《开放数据白皮书》明确将在公共部门透明度委员会(监督各部门数据开放的核心机构)中设立一名隐私保护专家,确保数据开放过程中及时掌握和普及最新的隐私保护措施等。
2.4 共享标准规则缺乏
共享标准是形成数据共享的底层支撑。只有将元数据的标准搞清楚了,数据融合才能顺利实施。现有监测统计体系中同一个指标数据获取的标准不同,有的选择的是全面调查,有的采取的是抽样调查,有的则是参考遥感影像;在不同环节上,有的侧重于批发市场,有的反映的更多是农户环节。这些数据客观上容易造成信息监测统计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数出多门、甚至数据打架的情况。归根结底是缺乏明确统一的顶层采集需求。现有统计体系与现实的匹配性差。如现有监测统计体系未能围绕农业部重点调控的粮、棉、油、糖、肉、蛋、奶、蔬菜、水果、水产品、饲料和农资18个(类)品种,形成一个(类)品种一套数据的监测统计制度,数据采集工作与现实的需求脱节,造成了数据的部门分割,而针对不同部门又缺乏统一的共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