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近来,几起大学生遭遇电信诈骗事件引发社会广泛热议,特别是山东省临沂市一女生“夺命电话”被骗学费后死亡事件,更是引起各界对个人数据的深刻关切。新华社不禁三问电信诈骗泛滥,个人信息售卖产业链之成熟,正不断刷新我们的认知。分行业“定点投放”:学生、股民、金融理财客户、产妇、家长应有尽有,不同群体售价不同。[1]痛定思痛,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打击地下非法的个人数据售卖活动,推动正规合法安全可控的数据流通交易,值得深入思考。

随着大数据应用日益渗透到各行各业中,数据所蕴含着的巨大商业价值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数据日益成为重要的企业资产和国家战略资源。数据资源通过交易流通,能释放更大的价值,提升生产效率,推进产业创新。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数据流通成为一种趋势,数据交易市场应运而生。围绕数据资产开展的业务甚至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根据《2016年中国大数据交易产业白皮书》介绍,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在未来五年以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预计到2016年末,市场规模将达到2485亿元,随着各项政策的配套落实及推进,到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或达到13626亿元。[2]但是,在享受数据流通交易带来的便捷和高效的同时,如何避免数据非法外泄或滥用的悲剧发生,数据流通交易存在有哪些法律问题,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和规避数据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下文展开论述,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数据交易的业务模式

从交易主体来看,工业时代的商品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卖方、买方以及可能存在的中介,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交易主体也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购买方及数据交易中间商。

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数据交易模式可以进行不同的区分,一是数据中间商交易模式,二是数据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模式,三是数据权益交易模式。

1.数据中间商交易模式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数据集中交易形式,不涉及大数据技术服务交易和大数据应用交易形式。如上文所述,互联网时代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主要有B2B、C2C、B2C、C2B等形式,数据集中交易的数据中间商交易模式也包括B2B、C2C、B2C、C2B的数据交易平台。

从数据交易对象来看,主要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易,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企业与个人之间买卖数据的情况并不常见,C2C、B2C和C2B的数据交易模式并非主流,例如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明确要求,在2015年,暂时不允许任何个人购买交易所的数据。[3]在美国,已有个人将自己信息数据打包成功交易的案例,例如2011年,美国 Car and Driver 网站通过其网站面向用户提供一款服务,用户只要提供汽车注册车主的汽车型号、车辆年限等信息,即可获得网站提供的各种现金优惠。[4]

目前,在我国,企业与企业之间买卖数据的B2B成为数据中间商交易模式的主流,即数据交易平台以中间经纪商身份为数据提供方和数据购买方提供数据交易撮合服务。B2B的数据交易中间商模式的四大核心要素是数据提供方、数据购买方、数据交易平台以及公允价格。目前,国内外大多数的数据交易平台均采取该类型。国内现有的数据交易平台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5]为代表的交易所平台,包括湖北长江大数据交易所[6]、陕西西咸新区大数据交易所等;二是产业联盟性质的交易平台,以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为主[7];三是专注于互联网综合数据交易和服务的平台,比如数据堂等。[8]

2.数据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模式

一般而言,在金融市场方面的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New Issue Market)是筹集资金的公司或政府机构将其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等证券销售给最初购买者的金融市场。房地产一级市场是指新建住房的买卖市场,市场主体是住宅开发商、营造商和居民。居民通过一级市场购得住房的产权,使住房的产权首先从法律上达到确认。从商品经销角度讲,厂家所在地为总营销处或产品所流通的省份级称之为一级市场。[9]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被称为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流通市场(Security Market)、次级市场,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

普通商品存在进入市场的第一手交易和再流通交易模式,但特殊商品或资源会被特别限制和安排,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汽车、电力、证券等都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但数据资产属性还不明确,交易模式也在探索,目前交易仍处于初生阶段的一级市场,[10]二级市场交易还需要相应的条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