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交易数据的脱敏化处理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边界日益模糊,传统意义上的非个人信息通过关联比对也可能识别出个人,如美国众多机构及学者所指出,大数据环境下已不存在绝对意义的非个人信息,与此同时信息的性质是动态的,无法脱离具体场景做抽象界定。[18]因此,应当建立数据分类管理模式,即应当将数据区分为敏感数据和一般数据,对于健康、财务或性取向等敏感数据的收集和利用,必须提高保护力度,即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明示同意,在收集和利用、交易之前须获得数据主体明确授权。对于一般信息的处理,适用默示同意原则,即只要数据主体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可收集和使用。

在数据交易前,需要对数据做脱敏处理,或匿名,或清洗,才能继续对“不具有个人识别性”的数据或属性进行交易。

3.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

明晰产权是财产利用和流转的根本性制度基础。数据是一种特殊的新型无形财产,无法以传统的占有来宣示其产权,因此,如同知识产权一样,数据的产权及其转让,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则予以保障。[19]

在数据交易权属方面,应当建立数据的二元所有权,不同类型的数据确立不同所有权。类似《电信条例》将电信业务区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那样,数据可以区分为基础数据和增值数据[20],二者彼此独立,又互相依存。一方面,用户拥有个人基础数据的所有权,这是数据交易权属的基本原则。个人数据是用户的个人资产,所有足以对主体构成识别的数据均为个人数据。数据控制者不经数据主体同意,在整体上使用个人数据是允许的,法律所禁止的是未经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或将特定的个人数据挪作他用。因为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个人数据为数据用户控制、使用时,并不意味着数据主体放弃对该数据的所有权,特别是敏感信息。另一方面,数据处理者享有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加工编辑分析而产生的增值数据所有权。[21]例如,搜索引擎记录、电子商务记录、用户使用习惯、潜在用户群等数据分析。

(三)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商业化利用

数据的开放、流通和共享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关键,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和利用是数据流通起来的重要源泉。政府信息作为电子数据在提升政府效率、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等方面所拥有的巨大经济、社会价值潜能被各国所认知,各国将开放政府数据视为一个不可错过的历史机遇。自2009年起,全球掀起了开放政府数据运动热潮。在开放范围上,原则上全部开放,但允许少数领域的公共部门信息不开放。[22]

借鉴国外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的经验,制定公共部门信息资源的统一格式,促进信息资源的可获取性和格式的可用性,建立其政府数据商业化的政策、法律、标准,打通公共部门内部的数据资源壁垒,以推动社会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再利用。

注:本文来源iPolicyLaw,作者:京东集团法务部丁道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