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公布(解读+全文)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二十五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