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支持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的预见性和精细化。
第五章 开放开发
第二十九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三十条 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子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