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8章44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一)适用范围、定义及原则;(二)政务数据管理的职责与分工;(三)政务数据的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四)政务数据的开放开发;(五)政务数据的安全保障;(六)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数据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三、《办法》适用范围、定义及原则是什么?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政务数据资源是国有资产,建立统筹管理的机制有利于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区域间的共享应用,加速数据向社会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因此,《办法》有必要明确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