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务数据如何实现汇聚?
第十九条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数据汇聚是形成和发展大数据的基础。随着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的推进和云计算平台的建成投入使用,汇聚已具备了支撑条件。汇聚后的数据管理方式将有效降低各单位数据管理成本,充分提升数据管理和利用效能。
六、汇聚后的数据如何共享?
第二十五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