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解读:《办法》作以上规定是由于现有数据共享存在数据获取难度大、共享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各部门仍停留在小数据应用时代。为了打破长期以来的“数据壁垒”,应当通过创新数据共享服务模式来强化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充分利用共享数据来实现群众办事方便快捷。
七、政务数据如何向社会开放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二十八条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支持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的预见性和精细化。
第三十二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省或者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