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观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与宏观的社会信用体系之间实现无缝对接,无疑会放大机制本身的波及效应,发挥其服务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双向功效。
“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以系统化、信息化、技术化手段,确定了11类37项具体惩戒措施,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互通互联和交换共享枢纽,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可以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可以有效警示社会交易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另一方面,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回流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化、自动化精准查控,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快速退出执行程序,提升执行公信力。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不仅有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也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信用信息中,不履行法院民事执行文书的信息是最高位阶的失信信息,社会大众毋需再分析判断即可直接采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作为诸多利益的交集点对于民事执行本身以及民事执行之外均有重要的价值。从民事执行之内的价值看,该机制以调整诚信利益为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有效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人人都是本身利益的最好裁判者。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作为“经济人”,也会作“成本——收益”的抉择。当失信成本远远大于其失信行为所得来的利益时,守信将是行为人的理性选择。为了走出“违法比守法有利”的囚徒困境,必须加大被执行人失信成本,运用履行成本这一“杠杆”,全面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发展空间,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比自动履行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工作新局面。
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将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状况与其信用状况挂钩,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自动采取拦截、限制、禁止、惩戒等措施。这一机制的实施,从法律、经济、政治、舆论等各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布下天罗地网,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让失信被执行人一案失信、处处难行,迫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从民事执行之外的价值看,该机制以公开失信信息为手段,警示社会交易风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机制,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形成社会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将民事执行个案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上升为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信用信息,公开的过程有效地演绎为向被执行人施压的手段,迫使被执行人不得不审慎地选择是否履行义务;同时,公开也使得该机制突破了民事执行的内在体系,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警示失信被执行人的潜在交易对象谨慎交易,减少债权实现不了的纠纷,让执行信息进入社会领域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有力手段。
从这一意义上说,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不仅仅是执行机制的创新,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信息基础。另外,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置于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功能的实施和法律指引功能的发挥,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消极的体验内容。这种强制矫正行为,不仅使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而且以执行个案中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公开为消极诚信范例形成社会示范效应,引导和推动社会诚信道德建设。据此,《意见》开宗明义指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