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印度开放数据平台发布基于Drupal开源内容管理框架最新版本,提供公共访问API接口以实现统一的数据提交格式。除了很少一部分数据仍然保留在部门服务器中并通过链接连接到统一平台上,绝大部分部门的数据都实现了集中存储。数据文件格式要求采用CSV、XML等开放数据格式。同时他们自己开发了一个可视化引擎。在数据发布环节,各部门除了向OGD主动提交数据集外,也可以向OGD开放数据接口,以便OGD自动地从部门的业务系统中直接获得数据。
三、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顶层设计的思路
国发〔2015〕50号文《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已经就政府数据开放指明了政策方向。本报告结合国外的普遍作法,从完善数据开放的基本理念、战略部署、体制机制、平台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提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顶层设计的主要思路。
(一)培育和树立依法开放数据的行政文化
数据开放离不开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也离不开普通公务员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政府数据开放的责任人最终都会落到每个公务员身上,单纯依靠绩效评估、监督考核和司法仲裁来推进数据开放,力度远远不够。传统行政文化偏重于安全保守,封闭运转。政府数据开放,需要在互联网上开放社会公众所需要的有价值的各类数据集,这就涉及到各类数据背后的权力和利益,必须打破传统的封闭的行政文化,转变思想观念,提高理性认识,在公务员队伍中树立和培养起开放透明的行政文化。保证各级领导大力提倡数据开放,培育数据开放的良好氛围,鼓励普通公务员依法开放、依规开放,设置安全缓冲保护措施,不至于因把握不准开放数据出现工作瑕疵而被随意问责。依法开放的行政文化的建设,需要从各级领导和新入职公务员开始,长期培养。
(二)建立政府数据开放的领导和行政协调机制
政府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大数据、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存在紧密的联系,都属于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的范围,在国家层面要做到总体设计、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应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国家层面现已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且由43个中央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秘书处设在国家信息中心),并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联系会议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担当重任。比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政府信息定义和《暂行办法》中政务信息资源的定义,可以发现两者的内容基本一致,主体略有差异,一个是行政机关,另一个是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四类。大数据则定义为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因此,政府信息、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三者之间内容密切相关,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既要体现透明政府建设的时代要求,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又要发挥出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释放数据红利。
坚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集中统一领导,尽快建立强有力的数据开放领导和行政协调机制。发挥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大数据应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领域的协调联动作用,支持各相关部门在政府数据开放的内容管理、平台建设、应用推广、安全管理和评估监督中依法行使法定职能,协同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府数据开放的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加强对政府信息化项目中的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质量与安全保障的后评价和审查,形成统筹有力、前后衔接、总体联动、职责清晰、协同推进的领导和协调机制。
我国应基于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大数据应用推进部门、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信息化产业主管部门、互联网内容主管部门等,尽快建立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决策、执行、监督、评估协同工作体系,避免责权重叠。英国在数据开放方面尽管建立起多个委员会、理事会(如公共数据集团),但是受协商协调机制力度的限制,政策执行渠道的多元化导致协调组织之间职责重叠,甚至彼此之间产生利益冲突,效果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