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顶层设计研究

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主管部门,整体推进、综合协调各部门的数据开放、应用和管理。无论是信息化部门、网信部门、数据统筹部门、工信(经信)部门、办公厅(室),还是其他新设的大数据部门,都要依据法定职能明确政府数据开放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首席数据官的职位,负责统筹本部门或本地区、本系统政府数据开放的运作协调,向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提交数据内容,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本系统数据开放计划,收集数据开放的相关反馈并跟进改善。

(三)尽快制定并出台《政府数据开放条例》和实施细则

政府数据开放和应用,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数据背后的权力和利益的再调整,需要在制度建设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实现依法依规开放数据,为数据开放工程建设、运行、利用和维护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国际经验表明,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应用,必然面对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必须依靠制度来提供行政动力机制和安全保障。国际上主要依靠信息自由法案、透明政府法案、开放政府行政指令等法规来管理、规范和推进政府数据开放进程。

在厘清正在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管理边界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订并出台《政府数据开放条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增值利用权。明确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规定开放数据的许可权属和应用权益,促进政府数据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尽可能的开放,为大数据应用、数据生产、质量管控、权益保护、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保障。

吸收借鉴地方数据开放应用管理的实践经验,从政府行政层面和技术层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条例》实施细则,落实《政府数据开放条例》的法律要求。拟定开放数据分类标准、数据获取技术、开放申请流程与数据开放接口的实施政策,树立政府数据采集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标准,加强政府数据开放的标准化和操作化,保证开放数据的可用性和可访问性,借此指导推进全国各级政府数据开放。

(四)完善政府数据开放与其他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

在尊重数据资源产生、获取和流转规律的前提下,按照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数据开放与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研究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与公共信息资源利用和大数据应用发展之间的共生促进关系,不被开放、公开、大数据这些舶来品词汇的表面含义所迷惑,深刻理解这些工作内容之间的实质性核心联系,实现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有机对接、数据开放与信息资源利用和大数据应用发展之间的充分衔接,避免工作重叠交叉或失序失控。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将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数据开放、大数据应用和政务服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安排,规范相关主管部门在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的法定职责。建立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内容对接和沟通协调机制,支持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在大数据应用领域发挥协调作用,实现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有机对接、数据开放与大数据应用之间的充分衔接、数据开放与政务服务的灵活连接。

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全流程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数据共享、开放与应用统筹协调机制,实现涵盖规划、建设、汇集、编目、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审计、监督、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定政府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建立数据开放安全责任机制,落实部门数据开放和维护责任,明确各部门数据开放的时间节点和路线图。

(五)依托地市级以上政府网站和社会资源,分层建立统一、集成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提供规范统一的数据服务

国外经验表明,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既要体现集中统一,又要灵活方便;既要发挥新技术优势,又要利用好现有资源。美国国家数据开放门户网站整合了一千多个政府部门、几百个民间组织和一百多个移动网络媒体的数据资源。在国家统一政府数据开放门户之外,多数美国联邦部门和州政府都建有各自的数据开放门户,一半是依托现有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利旧建设,各部门开放的数据都可以集中到国家数据开放门户进行统一检索。新加坡数据开放门户汇集了5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数据集。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在建设初期就要防止一哄而上,以提供集中化、规模化、规范化、便利化数据开放服务为建设准则,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数据资源统一汇集和集中向社会开放,实现面向社会的政府数据资源一站式开放服务。调研发现,区县政府独自建设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服务,因为数据规模受限,数据零碎化严重,技术能力不足,资金投入有限等不利因素,实际收效甚微;地市级以上政府直接依靠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据服务,基本上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