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顶层设计研究

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不能重走由政府重新投巨资独立建设一套技术体系的老路,而要充分用好十多年来信息化建设积累的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实践表明,地方政府直接依靠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数据开放平台或者专门频道,提供数据服务,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充分利用全国政府网站技术资源,建立国家和地方数据开放平台,形成全国数据开放平台体系,面向社会提供数据服务。国家数据开放平台直接依托现有的中国政府网网站资源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建设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统一提供服务。基于资金投入和内容管理考虑,地市级以下政府原则上不再建立数据开放技术平台,直接利用上级政府数据开放门户提供数据服务,作为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地市级政府、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作为政府网站互联网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不鼓励地方政府部门和县区、乡镇政府独立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各级政府部门面向社会开放的数据集,都可以集中到本级政府、上级政府或者中央政府部门的数据开放平台统一向社会集成提供,实现数据开放平台的集约化建设。出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各级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防止各自为政和数据割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建设,可以与社会资源开展合作,利用社会力量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着力提高服务水平。

(六)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开放标准规范和质量安全管理机制

数据开放离不开标准规范的引领。可以借鉴利用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国内互联网应用成果,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尽快规范数据开放技术平台和内容管理,提供方向指引和规范指南,有力指导地方部门的建设和管理,防止“百家争鸣”,各行其是,白走弯路。

开放数据质量没有保障,就无法取得公众信任,容易自毁形象。要尽快制定数据开放元标准,建立数据更新、审核、复核、责任追究机制,防止数据集注水,减少人为性数据出错,避免出现数据掺假现象。数据质量管理要作为常态化的数据管理工作内容之一。

在国家、组织和个人三个层面上统一规划、管理政府开放数据安全。通过建立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让政府开放数据在法律框架内得以安全流转,确保数据开放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组织机构开放政府数据,需要遵循透明、公平、效益、责任四条原则,实现多项价值追求的相对平衡。充分保护个人重要信息,防止开放数据出现个人隐私或者人物画像还原,监管开放数据的使用和传播,保护其不被滥用。

(七)加强数据开放的互动管理,创新提供政府开放数据互联网服务

数据开放的核心是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数据,数据开放成败的关键是是否理解和满足公众迫切需求,公众是否参与数据应用价值的判断和数据集的选择。当前,可以围绕五证合一、政务大厅服务、创业创新、新经济新动能、节能减排、中小学教育、医疗医院、扶贫脱贫、住房建设、环境质量、高端商品代加工等领域,尽快准备并安排一批高质量、可持续的数据进行开放。国外政府数据开放,以服务公众为导向,将数据集开放的选择权和建议权交给公众,到底要开放哪些重要和有用的数据,需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还有权参与到政府内部的数据开放决策、执行机构中来。

政府数据开放,需要加强数据开放的互动管理,提高企业、个人、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数据集选择提供等方面的具体工作,需各方主体相互支持,相互补充,这样的政府开放数据互联网服务容易赢得社会赞许,更加符合实际,数据开放工作更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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