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国家安全视野中的大数据发展问题

从确保大数据安全的角度出发,中央国安委应将审查国家大数据产业政策纳入自己工作职责中,政府在制定这一政策时对于不同所有制大数据企业要适度区别对待,切实保证大数据控制权始终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

对于国有控股大数据企业而言,“贵阳模式”“上海模式”的经验各有可取之处,可供各省(市)、自治区借鉴。在全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平台——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股权结构中,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代表贵州省国资委)出资51%,获得了该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上海是传统国有资本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上海模式”体现为本地国企上海信投、上海申能与电信业央企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强强联合,共同绝对控股上海大数据交易中心。这两大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通过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体现政府对于本地大数据安全的掌控力;二是给其它所有制经济留下一定的股权空间,符合中央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精神。

非公有制大数据企业情况相较于其它行业非公有制企业更为复杂,一般而言,非公有制企业股权结构较为简单,多数行业中的民营企业不需要VIE等较为复杂的、外资占控股地位的股权结构。然而,拥有海量数据资源和强大技术优势的中国互联网 “三巨头”企业——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皆是股权结构复杂的公司,这给国家大数据安全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破解这一难题的思路,一是要加强政企合作。以淘宝为例,有学者指出,基于淘宝大数据得出的“淘宝消费者价格指数”(TCPI)比国家统计局官方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更敏感,涨跌趋势更超前”[10]。故而,政府未来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可以将非公有制大数据企业的相关数据作为重要的决策参考。二是要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推行大数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仅国家层面上经济、金融、国防、产业安全等较为敏感的大数据不应为民营大数据企业特别是有外资背景的大数据企业掌握,事关公民身体健康类的大数据也不宜流入他国之手,谨防一些信息化大国和基因研究大国掌握这些数据,对我国打响没有硝烟却又危害极为深重的基因战争。

确保大数据安全,必须警惕思想麻痹

在我国古人看来,“明者远见于未萌,而知者避危于无形,祸固多藏于隐微而发于人之所忽者也”。思想上的麻痹松懈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最大的敌人,况且在大数据技术和资本方面“西强我弱”的不利形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得到改变,这尤其要求我们时刻保持必要的警惕性。早在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就宣布启动“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计划”,涉及该国国防部、能源部等6个核心政府部门,承诺投资额高达2亿多美元。美国政府在大数据发展方面如此大张旗鼓、兴师动众,是因为在其看来大数据技术攸关美国国家安全利益。不仅如此,学者李江静(2005)指出美国政府利用“数据帝国”优势对中国政府、金融、邮政、铁路、民航等领域进行了全面监控分析,对我国造成了严峻的信息安全威胁。[11]美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大数据发展问题上伸得如此之长,我国当然也不能完全听从新自由主义“政府退出”的主张,而要将大数据安全纳入我国总体安全观中,党和政府部门多管齐下克服在这一领域的思想麻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总体上是好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在以下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是要发挥社会主义国家强大的动员能力,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信息安全意识,织一张密不透风的防范网。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特别是数据安全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都密不可分。充分发动群众,进行群防群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优势,在确保国家和个人数据安全的问题上完全可以运用起来。要一手抓军队、网信、国安、公安等体制内网络安全部门,一手借鉴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将“朝阳群众”等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模式移植到大数据安全领域,建立一支听从指挥、素质过硬的民间防范力量。

二是要将国家安全宣传成效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中,确保这一宣传真正落在实处、深入民心。从仅仅聚焦于GDP数值,到时刻关注包含国家总体安全在内的国家核心利益,是今天的领导干部树立新政绩观的重要标志。确定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总体国家安全观干部读本》等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敷衍了事,而要运用政绩考核的方法促使各级政府常抓不懈、久久为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