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四大主流“数据权利与权属”观点

因此,我们所讨论的以数字(电磁)形态存在的数据集,虽然只是信息的载体或存在形态,但由于这种形态的特殊性,足以使其构成一种独立的、重要的新型财产。在这个意义上,信息存在的形式已重于信息的内容。

第四,数据的权利体系是一种双层权利体系。底层是原始数据权利,这种权利的权能以知情同意为核心;顶层是合法的数据集持有人或者控制人的数据财产权,是一种受到底层权利限制的准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