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交易的问题,这个是更便市场化的问题,但是当前在各个地方和数据交易相关的机构或者平台建设非常火爆。当前咱们国家事实上数据交易领域还是属于两个极端。一方面大量的数据黑市存在,很多比较猖獗的人不停的贩卖数据,使得个人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大量的数据冻结在数据库当中,根本无法流动,尤其是一些国有的数据资源,这样使得一些合法机构难以获得稳定的数据资源,也使得规范正当渠道的数据获取变得非常困难。所以我们希望数据像管道和阀门一样在有序的状态之下流动,速度是快的,像水流一样。
当前各个地方建立的数据交易组织比较多,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处于探索阶段,有一些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比如政府数据资产到底是不是应该被交易等等的问题还处在一个探索的初期阶段。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当前面临的一些挑战,先行先试的范围和边界在什么地方。
最后,我们认为数据是具有资产属性的,我们平时说责权利,我们看看数据的责权利怎么划分?国外把数据认定为是一种资产,美国、英国的政府部门已经在文件当中写到数据是资产的位置。而我们国家从2004年中办34号文就已经提出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这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和2015年大数据行动纲要其实是一脉相承。所以,数据作为一种资产化的属性在世界范围之内已经被认可了。
数据的权利归属问题,首先看看欧洲和美国两大主要经济体的做法。他们都普遍认为公共的信息资源是归全民所有的。所以,开放是一种义务,美国说是政府数据是全民的有价资产,英国是通过开放数据授权,广大使用者均可以获得,这也是全民所有的概念。第二,我们认为个人还是应当对自己的数据享有安全的控制权。从财产权来说,个人的数据等同于其他有价的数据资产,人格权来说,个人数据也应该等同于肖像权,所以我们认为数据主体应该对个人数据有完全的控制权利。但是,我们说虽然个体对数据有控制权,但是一些大型的公司,互联网公司通过自身信息系统的改造对于自身用户数据的处理也获得很大的数据资源,我们也承认对这些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利。承认企业对于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利,同时也是提升企业利用这种数据来创造这种财富价值的一种保障,更多的鼓励企业充分的挖掘大数据的价值,同时也是抑制了黑市的交易。
对于咱们国家比较复杂的情况来说,我们国家的机构可以分为政府、事业单位、国企,以及其他企业跟个人。同时,我们国家覆盖的数据范围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数据,关系商业秘密的数据,个人隐私的数据等,这个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另外,刚刚我们讲的网信办的相关的管理,根据网信办的内部的指导意见,我们国家公共的信息资源责任主体也是包括富有公共职能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金融政府部门授权的企业单位,这些部门都掌握国家公共的信息资源。所以,数据的界定单位是很难界定清楚的,他们在自己承担成本为国家的数据在维护。
另外,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不是很完善,所以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的边界很难靠法律的层面界定。数据的权利属于谁?一种是政府+公共的数据,我们称之为公共的数据资源,对于公共的数据资源,我们按照国际的惯例,认为应该是全民所有的,非公共的数据资源我们认为是企业跟个人私有的。如何来划分中间的那条红线,我们也是参考了当前国内外的一些典型做法,大致给出了几条原则。
第一,用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及公共财政采集的数据,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经营的权利采集的数据,这条把我们国家大量的跟公共信息资源相关的与不同性质的企业掌握的这部分数据都涵盖在内了,尤其政府特许经营,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垄断行业的数据。
第二,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属于公共事务的领域。经过这两个基本的原则,我们可以大致把之前复杂的单位性质和数据权限划分成这样的两种类型,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是不是一定要开放?这个到不一定是完全的开放,我们给出了原则,不公开对民众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根据这种划分方法,大致给出了这样的一个细分准则,对于不含有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资源应当以政府的手段开放共享,不含有安全隐私的非公共数据资源应当以市场部门的手段进行流通交易,这样把政府和市场进行了划分。我们看一下数据的利益如何划分?首先,数据作为一个资产的角度,评估它的价值和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就是参考市场当中其他数据的价值,通过市场手段直接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