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收益法,评估这个数据未来产生的收益。美国为代表的方式是低成本的模式,美国的数据开放收取一些打印、装订非常低廉的费用,主要通过对数据的开放,繁荣大数据产业,促进税收,靠税收反哺信息系统的投入。欧洲的政府是采取补偿的模式,并且政府的这些数据政府部门也是可以通过加工利用可以为用户提供一定的成本。这个结果,从数据的经济价值来看,美国模式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欧洲。所以,我们国家当前采取美国模式的道路也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
回到刚才划分的空间,数据带来的利益应该如何划分?公共数据资源,适用于成本法,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包括建设成本、运维成本,尤其是运维成本,很多一次性投入之后,后续的成本没有人来承担。还有历史与现实的差价,升级系统的成本等。非公共数据适用于市场法,由市场手段获取收益。而含有安全隐私的公共数据资源应该以成本法来评估数据在政府部门内部共享的这种成本,然后给予财政补贴,而非公共的数据资源如果有安全隐私就不应该对外获取收益了。这种成本法对政府补贴也给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鼓励基础的数据开放,对于基础数据资源我认为开放还应该是有义务,然后向民众实现更大范围之内的开放。第二,我们也是鼓励免费的开放服务,采用低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
第四数据的责任。首先,保护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这个在世界范围之内都是这样的。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发达国家往往有专人审查的隐私官的制度。初期一般是模糊期,需要进行探索,同时由白名单开始,由正面清单开始,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逐步实现负面清单或者是黑名单这样的一个制度。然后,同时有一些免责的法律条款,这样一些地方法律也开始现行了。另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从采集、清洗、融合、分析、销毁等。
数据中心联盟迄今为止有170多家单位,也有地方的政府部门在参与。我们希望借助联盟这样一个平台加强产业界和政府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目前我们联盟内部设立了大数据委员会,包括大数据工作组和大数据征信工作组,对接不同的行业资源,另外有一个区域联络的委员会,力图实现政府跟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联盟内部的170多家单位,包括三大运营商,也有当前国内最大的这些所有的互联网公司,以及还有一些国外的企业作为一些观察员。我们区域联络委员会来说,它的主要职能就是从数据中心、云计算和大数据信息技术的领域加强产业界跟政府之间的沟通。目前委员会的委员也包括主要的IT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领导,已经有一系列委员会的成立。未来可能会希望更大范围之内的来实现产业跟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也会开设一些公开课或者人才培训,还有对接企业跟政府之间的双份诉求,也可以协助咱们相关政府部门开展一些信息上报的工作。迄今为止我们也给工信部和网信办都上报了多篇内容。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