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监督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平台设计理念与监管服务实践之间存在缝隙
1.监管平台功能模块带有过多部门色彩,降低了通用性。按照《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与推进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运用、维护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考核评估工作。《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市工商局相似的监管平台运维职责。监管平台建设采用了“1+X”模式,即由市级平台设计开发一组通用功能(即“1”的部分),市区两级共同使用。建设主体部门开发的统一功能在设计和内容等方面都呈现了工商管理部门色彩,影响了其他条线部门共同使用监管平台。例如,“双随机”模块只包含工商部门的检查事项,其他部门的事项清单未导入,导致文化执法、卫生监督等基层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区平台开展相应的双随机检查工作。“信息共享”模块里的“主体查询”功能只能查询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监管平台既为“综合监管平台”,应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因为上述主体在监管平台上的缺失,民政局、卫计委、司法局等监管部门无法通过监管平台开展相应的监管和服务。 2.市区两级监管平台重复建设。监管平台采用“1+X”建设模式,其中“1”部分的功能设置在市区两级监管平台完全相同。按照整体治理理念,区级监管平台可共享市级平台的“1”部分。实践中,有省市已经以统一的系统网络支撑监管服务。贵州省通过开发运用“一网四系统”,让群众要到政府办的事都能在一张网上办理完成。这张网包括互联网服务系统,即全省统一的公共服务互联网门户及移动版,具有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办事查询、权力清单和审批信息公开、政务中心网站群、“贵博士”智能服务等功能;审批服务系统,实现电子化流程审批和审批信息存储,包括一般行政审批、并联审批、联动
2.审批、移动审批、证照共享等功能;监管服务系统,促进全省审批业务的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包括全过程电子监察、特殊环节监管、投资项目监管、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评价、投诉举报等功能;辅助服务系统,包括微信服务、短信服务、呼叫服务、数据分析等功能。贵州省的“一网四系统”实现了“一网受理、联动办理、统一监管、智能高效”的政务服务数字化。
(二)政府内部数据互联互通和外部数据共享程度尚处在较低水平
1.机构分散,各建系统,形成信息壁垒。根据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的定位和建设要求,这是一个相关政府部门共建、共用、共有的信息化工程。然而本市政务信息化体制仍是传统的部门自建自管模式,这虽然是自然发展而成的最常见的形式,其优势在于信息化内设机构可以深刻理解并快速响应所属单位的业务需求,但其缺点也日益显现,即各单位易形成信息孤岛,难以支撑协同业务,信息系统整体绩效偏低,等等。监管平台数据归集的艰难过程和监管主体受限是信息壁垒的例证。静安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过程中遇到数据归集的难题:区职能部门信息系统中的许可、监管、处罚等数据大多沉淀在市级部门,区级部门只能使用效率低下的手工录入、数据倒库等方式向区监管平台归集监管数据。区与区之间数据不共享,各区无法获取本区以外的注册登记及监管信息,无法利用平台开展属地监管,限制了平台的监管范围。例如,许多注册在非中心城区的拍卖企业常常选择在中心城区举办拍卖会,若按属地原则,行为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区级监管台上无法记载监管信息。渣土车所属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在注册地以外经营,绿化市容部门对其所实施的监管记录也不能在区级监管平台上予以体现。政府内部数据的割裂不仅不符合时代背景下监管服务的要求,也不利于政府的整体治理。
2.政务数据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数据,但现实情况是大量沉淀的政务数据资源未被分析加工,尚未给监管服务带来“数据红利”。对庞大的政务数据进行大数据的“深加工”,将从三个方面助力政府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政府通过大数据可以获取更加精确真实的信息。大数据的产生多数时候不需要人工参与,直接由机器自动生成,真实准确,不容易受主管因素影响。大数据能帮助政府更及时地发现问题,提高预警能力。科学开发和利用大数据能够缩短监管所需经历的时间周期,弥补传统监管方式在及时性方面的不足。利用大数据可以节省政府监管成本。传统监管很多时候需要数量庞大的监管人员实地参与,而大数据监管可以大大降低这类人工成本。比如苏州市建立了覆盖城乡的信息化防控网络,在警力与人口配比不足万分之十的情况下,却使打击处理案件数、刑拘转捕率、技术支撑率均为江苏省最高,实现了“以十抵万”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