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和社会数据源对接不够。监管平台的扩展性目前还比较低,未能共享社会数据源中可抓取、可利用、可分析的数据。社会上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人、每一台机器,每天都在产生大量的数据,其中很多数据都曾经过政府之手,都可能被政府采集到,因此要把数据视为资产,通过多种渠道尽可能多地采集。这不仅包括内部数据,也包括大数据链条上的其他外部数据,比如企业在政务平台上、在社交平台上对政府政策措施所提的意见建议乃至只言片语。对企业数据可按照优良资产、不良资产等分类存储。青浦区已经有了积极实践。青浦区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对接市通管局网站备案系统,自动抓取网站首页照片和检索网站中有关理财、年化收益率等P2P重点监管词汇,实现了风险的自动预警和及时管控。
(三)平台能够实现的功能与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总体目标存在距离
1.功能单薄。由于业务牵动力不足,当前的平台功能侧重于信息采集,上线的联合执法、协同监管等综合性业务应用较少,日常监管内容也不够丰富,平台部分功能设置与基层站所的实际业务流程不匹配,无法满足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政府治理思路从过去强调事前审批转变到注重事中监管和事后执法。然而,“证照分离”制度只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而非全部,事中事后监管的内涵和外延至今未有清晰的界定。政府倡导事中事后监管更多地侧重于对效果和目标的追求,而缺少对具体方式方法的定义,导致在信息化平台建设过程中,除了“证照分离”改革所明确的“双随机”“双告知”功能以外,无法提出其它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业务需求,平台实现的功能较为薄弱,与改革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的距离。
2.区级子平台特色功能应用不足。不少区都结合区情在子平台的“X”部分进行了开发设想,但目前为止尚未有体现区情区貌的特色功能上线运行。区级监管平台在保障市级平台监管功能的同时更应挖掘自身特色,开发优化区域政府治理、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的模块。天津市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的创新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正面案例。天津在全国率先出台并实施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分类的依据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由公示系统依照分类标准自动生成,并根据信息变化动态调整。根据分类标准,全市市场主体被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对应绿、黄、红、黑不同颜色,进行醒目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的建议
1.树立“用数据说话,让数据做主”的数据驱动决策思维模式,更多倾听基层一线声音。设计包括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在内的政府治理、监管服务的整体方案时应该养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的思维习惯,尊重数据与客观证据,尤其要重视数据结论与常识不符的情况,避免有倾向性地选择使用与常识一致的数据,放手使用基层一线的大数据得到的结果,放手让大数据说话。充分发挥基层力量,在各种平台中提供他们的参与渠道。强调整体设计,需要积极吸收基层探索、创新的实践经验。必须认真总结基层经验,必须认真听取包括基层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基层的创造和一线干部的首创精神,是整体设计的基础和动力。 2.探索大数据时代的政府机构改革,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大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创新。消除信息孤岛、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打破体制壁垒,建立集中式、中立化的政务信息化部门。上海市可以在若干基础较好的区进行试点,科学整合项目审批、资金拨付、
2.队伍管理等职能,将信息化项目的权属从区级部门提升到区政府层级,从而真正形成工作合力。静安区在建设综合监管平台时由区府办、区审改办、区科委和区市场监管局形成类实体化的建设团队,该经验可资借鉴。综合监管平台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推动监管方式向精准化、智能化转变。云计算可以在技术层面实现对各部门信息系统和数据的物理集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各部门已有的监管数据。移动执法、电子档案等,可以提高综合执法效能。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可以形成全程可追踪的完整信息链条。大数据可以用于对潜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预测和研判,为我们科学监管提供决策依据。还可以创新综合监管的方式方法,运用互联网和智能手段,寓监管于无形之中,促进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