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服务商要用实际行动创造安全与祥和

有人说,“未来所有的企业都是做大数据的生意”,即便言辞过于绝对,但也可以看出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信心,乘大数据之风帆破浪正当时。在大数据产业爆发式发展的时代,许多传统企业如金融机构等,正持勇于尝试新鲜事物的心态来对待大数据,将自己原有的用户数据结合外部数据充分利用,给用户带来了更好的服务。通过大数据的助力,企业的前瞻性、分析和判断能力得以提高,对客户管理的精准性、复杂性可以更有把握,产品创新的能力可以提升,大数据时代新的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型已经可以预见。

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宜与时俱进,社会在技术发展与信息权利保护的平衡中获得最大效益

很多民众对大数据产业不了解,对于大数据技术不了解,又担忧于社会上时时曝露的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的负面新闻,造成了对大数据的不信任,恐惧个人信息被泄露,因此给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担心不法分子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非法利用,带来损失和困扰。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永远是一对欢喜冤家,但是我们欣慰而乐观地看到在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参与之下的全方位治理中,个人信息保护也随着数据产业的发展不断前行。

法律之于技术和社会发展总是滞后的,但是法律一旦颁布又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技术一变法律就紧跟着变化,朝令夕改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所以通过法律规制个人信息保护环境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目前,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视野和出发点仍然立足于欧盟90年代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念,即“直接、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的信息分类和“通知-授权”模式,且不说在海量数据被处理的今日数据处理者无法一一告知个人所有信息被处理的种类,从技术角度上来说个人对于信息被处理的感知很弱,亦无必要事事必知,即便是对于信息进行简单清晰分类都难于做到(例如购买商品的信息在大数据条件下其实也可以用于区分个人,但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在上述环境下,能否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当代现实国情的道路?例如,国家立法规定一些数据处理底线,即某些数据(信息)行为是一定不能做的(例如单纯倒卖公民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某些业务场景下一定不能收集、处理信息(例如征信行业,指纹信息不能收集),某些场合信息的采集、处理一定要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授权(例如儿童的相关信息采集要获得监护人同意)。除此之外,假设数据处理者都是善良的,其信息采集、处理行为都是合理的,但要向社会做出数据处理的若干保证,在此前提下,允许、鼓励其处理数据,一旦发现其行为与做出的保障不符合,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失和危害,那么就要起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以数据产业链上每一个企业对于上下游企业的合规性、合法性考察,如此正向循环,能不能是一个既保护信息权利又促进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全其美的方法。

信息、数字经济的竞争已经不单纯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情,也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情,欧盟的信息经济发展较弱,所以采用更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将自己保护起来,限制他国的竞争。而美国的信息经济发达,得益于其自由、宽松的数据利用环境,中国在世界上的竞争也应考虑到这个问题,千万不能放过千载难逢的发展时机,不过分的说这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个历史问题。经济发达了,讨论权利、分配、公平等等上层建筑才显得轻松、和谐,在经济竞争中失利了,百莫谈起,谈起了也是意兴阑珊。

无论对于企业一方还是大数据服务商一方,其利用数据的最终目的都是为用户带来更好的服务,大家都是善良守法的,恶意买卖、利用个人信息的毕竟是少数不法个体。你可以选择在手机上关闭位置探索的权限,但是如果你想知道方圆1千米内好吃的饭店,让O2O软件为你推荐时,就不得不把这项权利放弃。大数据就是有这样的魅力,用户能够看到对自己有用的广告、能够被推荐附近好吃的餐厅、能够在购物网站首页一眼就看到自己喜欢的商品、更快捷地申请到信用卡……

结语

很显然,在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直贯穿其中,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充分重视与解决,会积极促进大数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数据服务商要用自己的技术和使命感帮助规范建立健康的大数据市场,并通过与各行各业的企业合作,利用大数据更好地服务于各类企业、服务于广大个人用户。持民心者得天下,让数字经济的理想像阳光一样洒进普通百姓的生活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