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表示,信息化是大数据的基础,而信息化的推进都是先从消费者开始,然后才传导到企业和政府。农业、工业、能源等行业的数据化还需假以时日。
二是“大数据思维”未成行业共识。车品觉表示,现在企业大多将大数据作为工具,导致“要数据的不知道大数据从哪里来,做数据的不知道大数据如何用,用数据的人担心真实性不敢用”。也正是因为“大数据思维”未能达成共识,数据互惠共利的环境难以形成,推动数据共享就比较艰难。
三是监管和立法滞后。大数据产业发展之快难以想象,但对于数据权属、个人数据隐私、政府数据公开等,目前都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而且,大数据作为新型资源,目前还没有明确专门的监管部门。
“企业和政府收集的数据拿来交易,这个数据究竟是谁的?比如政府收集了企业的数据,那么这些数据是企业的还是政府的?国家鼓励数据交易,但在法律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让行业发展有法律依据。”王叁寿说。
朱巍介绍,现在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大多依照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行业的发展现状。
从稚嫩走向成熟
业内人士认为,我国大数据产业在目前乃至较长一段时间或都处于“成长烦恼期”,这也是大数据产业从稚嫩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因此,要在加快发展中探索成长之路。
从规模上看,2015年我国大数据市场仅有102亿元,不及一家股份制银行一年的净利润。而在国内以及境外的资本市场上,还没有出现中国的大数据行业巨头。
关于大数据应用问题,清华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执行副院长韩亦舜表示,大数据产业仍在起步阶段,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加深,数据源也将更加丰富,大数据应用范围将不断扩大。“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势必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借助大数据实现增长。”IBM大中华区大数据与分析部大数据与分析业务技术总监刘胜利表示。
对于大数据共享的困境,业内专家指出,这在全球都是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正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所,以交易驱动数据共享;有的行业内部已经形成企业间互换数据的惯例,如我国参与的国际间卫星数据交换交易、移动互联网公司间的数据互换等。春节期间,微信支付、支付宝、百度钱包等联手诸多商家推出促销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数据互换、互惠共利。
另外,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政府数据进行更好的挖掘、利用,如将非涉密的政府数据放在网上,供社会查阅。
在大数据立法与监管层面,业内人士建议,应确定监管部门,并完善相关立法。在立法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应加紧制定有关大数据的标准、规则、指引,引导行业规范发展,加强隐私保护,促进政府数据开放。
(图)当前,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层(Infrastructure)已经逐渐成熟,一些关键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大数据分析(Analytics)方面,越来越关注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数据分析预测。随着一些核心基础设施的挑战得到解决,大数据应用层(Applications)正在快速构建,但大数据仍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大数据的机会也比想象中要大。数据显示,2015年全球大数据初创企业拿到融资额达66.4亿美元,占整个技术VC总融资额的11%。图为2016年大数据行业进行一轮或多轮融资的国际初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