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云上贵州”管理机构应当对通过该平台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风险审核,发现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此外,公共机构已建、在建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实现互联互通,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行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明确了具体的违反行为:
1、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设置妨碍互联互通的技术壁垒;
2、通过公共平台可以获得共享的数据,公共机构不得向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重复采集,上级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下级部门和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共享开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信息系统应当向“云上贵州”迁移,公共数据应当汇集、存储在“云上贵州”并与其他机构共享;
5、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公众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6、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符合统一的格式标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7、实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风险评估制度。提供公共数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共享开放数据的安全。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数据,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集、销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数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
《条例》诞生记
早在去年8月初,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就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起草工作方案,着手大数据立法工作,并去年于11月底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去年12月25日,贵州省在北京召开大数据立法咨询会,邀请全国行业界、法律界、管理界知名专家学者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把脉,预示着我国首部大数据地方法规呼之欲出。
据初步统计,《条例》起草过程中,共召开各类论证会、座谈会、咨询会、讨论会30余次,书面征求领导意见30余人次,征求国内知名大数据专家等意见40余人次,听取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等意见100余家数百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