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判决书进行了规范,这就不仅有利于法院自身对判决书进行分析,对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等活动都非常重要。司法文书在隐去当事人隐私信息之后,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现在的信息技术已经允许向社会公开这类数据资源,在法院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向第三方研究机构开放共享,提供数据分析的增值服务,为法院科学决策提供帮助,使各级法院在过去相当长时间内积累的海量数据得到有效利用和开发。但需要注意的是,私人机构对公共数据资源的使用和开发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并以满足公共利益为前提,防止少数机构垄断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和获取排他地位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上海一中院的做法是数字时代加强自身数据能力、确保公共审判机关自主性的重要尝试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