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大数据暗藏的“窃密通道”

严格把控大数据的共享共用。2015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出要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共享,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由此可见,在大数据时代,非涉密数据共享共用,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将成为数据运用的新常态。但同时要看到,大数据模糊了涉密与非涉密数据的界限,并能运用预测功能从非涉密大数据中感知秘密的未来,这就要求将非涉密数据控制在一定的知悉范围内,防止过度扩散。这样做,又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数据运用产生反作用力。可见,恰当地平衡好两者的关系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保密工作者要认识到非涉密数据共享共用不是无原则滥用,共享是有条件的,共享共用的数据必须是非涉密或公开后带来的风险隐患是在可控范围内;而保密是无条件的,数据的共享共用必须确保其涉密内容的绝对安全。要做到既不因为数据共享共用而降低保密要求,也不能片面追求绝对安全而阻碍了大数据应有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