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全新的领域,不断拓宽金融渠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犯罪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惩治与防控,面临着法律法规滞后、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主体模糊不清等诸多困境。因此,我国应逐步构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的综合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措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综合法律体系。首先,应以传统金融业务的规制方式为参照,发挥法律法规的事先预防功能,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新特点,各有关部门协调交流,加快起草制定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其次,应该对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的民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管法等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对新问题、新现象进行补充解释,并且在相关法律之间进行适当衔接和协调,避免发生冲突和适用不一致现象。再次,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构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罪名或者细化适用标准。正如有些学者所提出的,“合理权衡各个利益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责任、建立惩戒机制,约束各个主体的行为”,以此构筑严密的刑事法网。在统筹协调、深入研究、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的综合法律体系,以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在目前“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成立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委员会,主体扩大至商务部、工信部、税务总局、通讯管理等部门,系统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发生原因,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方式方法、处罚规定等。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在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同时,设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对创业者承担风险能力、金融知识结构、业务模式等设置统一的标准。同时,要实现信息优势方的信息资源公开,建立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经营者的资金用途、担保信息、财务状况等进行披露,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客户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做到统一筹划、统一监管,并注重加强对重点业务和重点机构的监管,有利于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的监管框架。
三、多警种共同合作,加强情报信息收集。过去,不同警种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相对独立,只针对自己管辖的领域、涉及的案件进行侦查。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出的专业化、跨区域性、巨大危害性等特征使得不同警种展开合作成为必要。因此,可建立由经侦部门牵头,协调指挥网侦、刑侦、信通、网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情报信息收集平台,综合旅馆住宿人员、暂住人口、上网人员、车辆进出卡点、通讯工具与车辆登记、被盗抢物品和可疑资金流向等不同数据源,依据合理的侦查假设设置数据抽取条件,通过数据碰撞缩小情报信息检索范围。多警种合作收集情报信息,有助于通过不同数据分析比对梳理出不法分子生活轨迹、活动范围等,进而实时监控,有助于推断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蔓延方向,及时做好防控工作,实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情报信息全警共享,避免因信息不通导致的重复侦查。
四、提高分析研判能力,建立健全风险预警防范机制。风险关口前移,不仅要重视不定期抽查、动态跟踪等常规方式,而且要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加大网侦技术力量,利用专业分析工具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碰撞、重组。分析一定区域内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在此基础上观察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在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把握变化规律,对于高发案件的类型、区域、行业等开展专项分析研判,深入剖析,研究制定相关防控指导意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可以研究开发监测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评估,结合在其他地区已经出现并有可能渗入到本地管辖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对大额可疑交易等异常情况进行智能化监测,形成预警性材料,通报其他部门,从根本上减少风险隐患。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的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互联网金融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