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反对云计算成为商标的理由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新方式,通过互联网上异构、互助的服务为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按需即取的计算。由于资源在互联网上,而在电脑流程图中,网际网路通常以一个云状图案来表示,因此可以形象的类比为“云”,“云”同时也是对底层基础设施的一种抽象概念。

   自2006年8月,Google首次提出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概念以来,云计算热潮方兴未艾,譬如今年8月17日,上海市也不甘人后,提出要打造“亚太云计算中心”的方案。面对云计算热潮,其中不乏有人想把此概念予以注册商标,以便享有其独占使用权。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有超过6家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云计算”商标,其中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集团)、海尔集团技术研究中心等知名大公司。

    笔者认为,上述商标应在商标局内审过程中予以驳回申请。

    仅“云计算”这三个字而言,可谓构成臆造词,满足我国商标法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的特征,但“云计算”自其诞生以来就是作为IT界的技术架构的一个通用概念而被广泛使用,极大淡化了其显著性及可识别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

    阿里集团申请注册“阿里云计算”、“阿里巴巴云计算”两个商标,由于云计算本身业已成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正如深圳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的“优盘”商标,由于优盘业已成为了一种移动存储介质的通用名称,而被撤销商标注册,连带撤销注册的还包括“朗科优盘”商标,故此阿里集团的该两个商标最终的命运也应该是被驳回申请。

    相同的还包括尼龙、阿司匹林等,也由商标而成为通用名称从而被撤销注册。怪不得Google公司生怕google成了动词从而影响其显著性。

    在充斥互联网的今天,商标的保护又将面临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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