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安倍新政权欲借大数据增强经济活力

目前,通过“开放资料(open data)”发展新型产业的趋势日益高涨,这是将日本政府和地方政府等持有的公共资料作为共有财产,通过互联网开放给社会大众,使任何人都能够自由使用。公开信息的目的是提升经济活力,这一点与传统的公共投资不同。而公开信息必将成为安倍政府振兴经济的重要课题。

进入2012年,日本国内开放资料活动日趋活跃。2012年7月,日本政府IT战略本部制定“电子行政开放资料战略(系促进活用公共资料的基本战略)”。2012年12月,东京大学召开“开放资料研讨会”,由经济产业省、政府行政及民间企业三方共同成立的“开放资料流通促进共同体”和负责信息通信的总务省的主办方以及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的内阁官方、经济产业省的负责人均以积极的姿态纷纷上台演讲,会场气氛异常热烈。

如果行政部门能够以实现二次利用的方式提供所拥有的信息,那么,这将有助于判断和分析政策,进而提升行政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同时,推动民间企业创造服务,而行政部门则能够提供更有效的多种公共服务,搞活经济和提升行政服务的业务效率---其发展前景可以说灿烂辉煌。

法律法规滞后 企业急需指导方针

上述“总务部和经济产业省”的积极态度,源于以欧美为中心的“开放政府”活动发展显著。2009年5月,美国奥巴马政府为了增加政府资料透明度,设立公开资料网站“Data.gov ”,而英国政府也在2010年1月开始运行“data.gov.uk ”网站。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6个国家建立了相似的网站。

如果日本政府也同上述国家一样,对“开放资料 (Open data)”构想采取积极的态度,那么,只要完善数据形式等技术条件,则可以顺理成章地实现这一构想。但是,在上述开源数据研讨会上的报告显示,行政部门将限制商业利用和二次利用,著作权和利用规则的标准化成为一项目前面临的课题。而更大的问题则是,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基础设施落后于欧美国家。

实际上,日本行政部门对于公开信息持消极的态度,因此,也出现以保护个人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信息的情况。此外,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范围广泛,反应过度也是一个问题。

在2012年总务部发表的“有关运用大数据的利益相关者意见听取会概要”中引人注目的是:“重要的是对于个人信息等资料,由行政机关和企业制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的合意和指导原则”。

无庸赘述,公开地理信息或气象资料应当不成问题,但是,对于涉及很多个人隐私信息的领域,则需要制定详细的相关规则,否则企业会考虑风险而对利用信息犹豫不决。一些专家认为,对于处理大量个人信息的医疗和金融领域,需要针对处理这些大数据的企业,修改目前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也许是由于上述原因,在2012年12月召开众议院之前,媒体曾报道政府将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的消息。具体内容是,政府在经济对策中编入规则改革方案,制定新规则将企业和医院等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匿名化,以便可以向其他企业销售。

对此,企业的期望也越发迫切。一些企业提出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在严格的数据管理基础上,“删除能够断定个人信息的内容”,或设置一定的标准,通过“实施匿名化”,使之排除在“个人信息”范畴之外。

利用信息需制定三项相关制度

但是,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确立三项制度。

第一,促进信息公开的制度,即如果要求公开的信息无法断定某个人时,即便不积极要求公布其信息或是无需请求也促使其公开信息的制度;第二,不将信息笼而统之归并在一起,而是对个人隐私性高的信息制定个别规则;第三,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设置专门的第三方机构。

对于无法辨别是否是个人信息的情况,需要某种机制以便促使政府能够积极公开信息。在美国使用公民的税金产生的大量信息属于公民的共有财产,不应由政府独占不予公开,这一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比如,一旦有多次请求公开的信息,政府会积极地将一些颇有人气的信息在网上公开,以方便普通市民访问。

另一方面,在美国这一个人隐私的发祥地,并没有类似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规,其政府机关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有关法律是根据不同行政部门分别予以制定。美国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漏问题,一律需向受害者支付1000美元以上的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且需支付聘请辩护律师的费用,因而易于受害者提出诉讼和其损失得到补偿。

因此,美国的网络相关企业为提升信息安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企业在不断发生的诉讼案件中得到磨练。

而在日本即使聘请辩护律师提出诉讼,但有关泄漏个人信息的赔偿金最多不过10万日元,而这个金额只够聘请律师。也就是说,对企业而言,诉讼风险小,因此,企业不会积极将资金投在信息保护上。

然而,企业真正的风险是泄漏个人信息,将对品牌形象产生致命的影响。因此,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即企业应当如何管理信息,管理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向消费者进行相关说明等。

2008年留学美国熟悉美国隐私问题的牧田润一朗律师说:“美国法律对信息泄漏时的损害救助对策和企业实施防止对策的动机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假如日本企业撇开这些法律规定,而只是一味模仿其服务,至少作为隐私保护对策而言有其不足之处。”

第三方机构不可或缺

然而,毕竟只依靠法律规定,来辨别哪些是个人信息就很难。因此,美国设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等专门负责隐私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它们可以对未遵守隐私政策的企业展开调查并责令其改善,必要时还会提出诉讼;而这些机构就有权进行罚款处罚。加拿大和欧洲也有隐私委员(Privacy  commissioner)机构。

当初,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是由于担心EU(欧盟)认为日本对个人信息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而开始实施的。如果今后EU最终得出结论,认为日本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尚有欠缺,那么,从EU向日本转移个人信息将受到限制。牧田律师说:“一直以来很多专家就认为,如果要修改《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则必须设立第三方机构”。

欧美国家不仅在开放政府上,在保护隐私方面也领先于日本。在EU即使在现实社会无法辨别个人,如果掌握其在网络空间,则将作为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美国也提出用户有权通知拒绝收集信息的“请勿追踪”(Do Not Track)协议。

2012年11月,众议院解散后,日本终止作为日本社保和纳税番号使用的“My number 法案”。原来此法案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特别法案,它规定设立第三方机构(个人番号信息信息保护委员会)。

在图书馆借出信息中,如果一个人一个月借出的书籍是哪方面的和书名是什么并不属于个人信息,但是,由谁借和借了什么就属于个人信息。如果今后实施“My number 法案”则容易辨别本人,由此,理应是匿名信息的大数据会突然膨胀为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很大。

牧田律师强调:“大数据时代有必要考虑有关信息将危及个人信息的程度,以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对个人隐私会产生哪些影响,并有必要对此进行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