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大数据商品的可重复使用性?一个大数据包,可能会对不同的外部企业都具有价值,有时而且没有利益冲突。理论上一个大数据商品,可能可以出卖多次。对大数据交易,是否产生使用权,属有权的改变?是否能够再次出售,能否转卖?能否卖给某位买家的竞争对手?等问题,都应该进行明确和规定。
如何建立大数据商品交互技术平台、开放api、统一api?由于大数据的量大,规格众多等特性,大部分时候,大数据的直接转移非常困难或不现实,买家往往需要通过api来使用大数据商品,如何建立统一的api,建立大数据交互的技术平台,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另外,大数据商品,更接近于原始的商品,市场参与者各自带上自己的货物,到一个市场进行交易, 类似于摆摊。由于上述的大数据商品的特性,更加需要建立规范的、方便的交易场所。
大数据商品的交易可能会包含下列过程:
卖家对自己的大数据进行预处理,保证用于交易的大数据商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卖家描述自己的大数据包,并描述以往的交易历史,包括历史买家的行业描述等;
买家在大数据交易平台上寻找对自己业务有帮助的大数据商品;
买卖双方就数据的使用权,数据的转移,数据是否可以再次出售(时间上,竞争对手限制等),是否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进行数据分析等等, 达成协议;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同时大数据商品转移到买方;
买方将对大数据商品进行分析或应用,实现大数据商品的价值。
我们认为,由于大数据商品的特殊性,建立大数据交易所,可以对大数据的交易做出权威性的规范,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工具和帮助。
大数据交易所的重大作用:
大数据交易所可以深化国家有关法律对大数据商品的规范,特别是确保大数据交易的买卖双方遵守国家有关隐私,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方面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其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