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个角度看清互联网金融发展

【摘要】 经过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的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快速发展起来,并对传统金融带来了冲击,与此同时也显现出各种负面迹象。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如何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推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怎样的政策环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的探讨。

此文为黄震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未来:政策的角度”内部座谈会纪要上的讲话整理。黄震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经过2013年互联网金融元年的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快速发展起来,并对传统金融带来了冲击,与此同时也显现出各种负面迹象。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如何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推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怎样的政策环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的探讨。

我们需要一个大的思想框架,才能够看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未来:

第一,互联网思维一定是面向未来,我们现在很多研究和探讨都是从现在来看,而面向未来的还不够,要从未来某一个点上不断的往回看,这样更合理。

第二,从体制出发还是从底层出发看问题。我们的创业者都是从底层出发,而且认为互联网就是草根金融,是不断的通过鲶鱼效应引发金融的大变革,但是高层是从上往下俯视,发现金融业需要梳理,需要变革。

第三,从市场出发还是从政府出发看问题。从市场出发的人呼吁政府监管,要求立法。实际上是需要政府背书。政府现在走向法治,克强总理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老百姓习惯了监管,没有法约定就觉得不舒服,另一面也是怕别人管理自己,想找一个政府的信用来背书。

第四,从静态视角出发还是动态视角出发。我们不可能一劳永逸的提出一项政策,也不可能高瞻远瞩,就把未来的立法就完成了。我觉得阶段性固化一些东西可以,但是不要以立法的形式,以立法的形式会产生法的弊病:

1.法律的漏洞,永远存在,刚立的法马上又出现新的漏洞,又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打补丁、不打补丁都是很尴尬的事情。

2.法律的滞后,互联网创新这么快,刚立个法又落后了,甚至没有任何价值。

3、法律的冲突。通过立法在现实条件下还是我们部门主导,各自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来,造成法律的冲突,协调起来还是挺麻烦。这些问题在动态当中怎么慢慢摸索、磨合、调整会更合适。

第五,从孤立的某个部门出发还是从系统角度出发。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特点,全部都是连在一起的,是互联互通的。先拿出来将来跟其他的部门又发生冲突,这个情况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在当前,我们要重新梳理的是我们的头脑和思维框架,而不是互联网金融有多少的模式,多少的层级,我们是不是有更好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逻辑框架,这是我们的第一任务。

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来设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

第一,从产业生态的角度考虑,产业生态有市场的淘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的作用。因为每个东西在互联网上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它会共生也会有淘汰的机制出来,所以要首先发挥市场的作用。

第二,要让利益主体之间先博弈,利益主体的博弈是最容易形成规则的,我们的合同,我们市场的交易,双方肯定要寻求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规则,才能够达成合同。同样更多方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这时候引入博弈论的观点来看互联网金融规则的深层机制更重要,不要企图拿一个伟大的立法者。

第三,从底层往上看规则怎么形成,就是自身秩序的演进和提炼。秩序的生成,一种外来的秩序、移植化的秩序一定会失败的,只有内生的演进、自身的秩序才有生命力。

我们现在要借助互联网的发展机会来形成一个内生探索中国本土的深层机制和演进机制,这种自生秩序就从不同的主体然后逐渐的提升。怎么从市场进化到社会,再进化到政府,这个可以一层一层的层级的提高。

企业可以自己给自己立规,通过梳理自己的流程、标准,形成企业标准、企业的流程,再进来升级成为行业的标准、行业的流程、行业的惯例、行业的公约。行业惯例就具有立法的意义了,这在我们国家法律中已经达成了共识,法院可以根据行业的惯例来进行判决,这时候不需要哪个部门来立。到法院判决确认将来成为立法的时候,就可以把它吸收进去。自生秩序这种不断的演进、提升、提炼、发现,再加上固化的过程,是我们现在需要重新反思的立法智慧的时候。

第四,要从整个大框架下,政府、市场,社会三部分的互动和协同当中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治理机制,市场经常会因为无形之手无力导致市场失灵,政府有形之手太刚性,一管就死,所以需要一个新的理念,中国现在要培育发展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第三部门以后就会形成新的手,称之为柔性之手。把无形之手、有形之手结合到柔性之手补充作用上面来,这样三部门相互协调,形成一种新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出来。怎么让柔性之手发生作用,我提出来两个概念,要柔性监管和软法治理,在迭代进化中来完善我们的治理策略和法律规则。

柔性监管,监管要有弹性,政府部门是有形之手,是刚性的,要用社会的柔性之手制定一些规则、制定一些标准,形成一些公约,让市场和政府之间形成有效的缓冲带和沟通机制。

软法治理,社会立法也是一种立法,行业惯例形成、公约的制定,这是一种社会的立法。让社会层面的、地方层面先探索,所以叫软法,当实验成功,我们再把它转化为硬法,固化下来,成为我们国家的立法。这样,利用互联网的迭代思维来完善我们的规范化的策略。

当然,互联网这一伟大的技术引发金融创新革命,一切才刚刚开始,我们应该立刻着手做下面的事情:

第一,要继续鼓励技术创新,没有技术的创新,没有中国的原创技术,一切都是外来的东西,受制于人,比如服务器的问题,域名解析问题,一系列的问题都受制于美国,不破解这些技术性的基本问题,我们的成果是会被摘走的。

第二,坚持底线法则,一是从形式上的底线,现有的法律中明确犯罪的行为你不能去碰它;二是风险底线,不能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风险;三是安全底线,搞互联网金融必须保证系统的安全。

政府在现阶段的主要工作应该是观察,其实这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呵护,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打击违法,这就是一种底线的呵护,这样放开上限,鼓励创新,才真正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