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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014年05月30日 14:1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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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落实与通信网络单元级别相适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符合性评测: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单元的划分和级别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进行符合性评测。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评测结束后三十日内,将通信网络单元的符合性评测结果、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二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对通信网络单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
(一)三级及三级以上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二)二级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前,通信网络单元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在安全风险评估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隐患处理情况或者处理计划报送通信网络单元的备案机构。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对通信网络单元的重要线路、设备、系统和数据等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组织演练,检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参加电信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演练。
第十五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建设和运行通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对本单位通信网络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六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评测、评估、监测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前款规定的受托机构的安全评测、评估、监测能力指导。
第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应当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检查活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电信管理机构对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不得影响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接受检查的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单位的安全软件、设备或者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