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不等于电子数据证据,用对了才有效

  比对电子病历完整性校验值 数据校验是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用一种指定的算法对原始数据计算出的一个校验值。接收方用同样的算法计算一次校验值,如果和随数据提供的校验值一样,则数据是完整的。

  审查访问及操作日志 电子病历的操作应当全程留痕,法官可以通过电子病历操作日志、记录,结合操作前后的数据内容、形态、方式,判断数据的完整性。

  全案证据综合印证 电子病历必然与患者个人情况、其他诊疗记录、检测单据、用药清单等各类证据存在联系,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不等于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病历并不完全属于诉讼法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根据《规范》第3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病历的核心是信息的电子化记录,而电子数据证据的核心是电子介质储存的信息。电子病历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信息数据,如果通过电子记录存储、管理、传输、重现,则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的范畴;如果电子化生成的数据最终还是通过打印电子版、纸质病历的方式记录、展现,则仍属于诉讼法上的书证。相反,如果传统的纸质病历通过PDF扫描归档,通过光盘、优盘等电子介质储存、提交,因其提交的证据属电子介质储存的信息,则属于诉讼法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

 

  因此,判断电子病历是否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核心不在于是否以电子系统记录,而在于是否以电子介质储存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