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二审:市场界定成争议

       360公司强调的是,本案中腾讯在实施“二选一”限制交易行为期间,其自身市场份额未受任何影响,相反奇虎系列软件的用户数量下降了10%。这足以证明腾讯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交易条件的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即时通讯网络效应所带来的客户粘性,以及腾讯QQ与其他即时通讯产品不能互联互通,使得该经营者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经营者其从事的损害竞争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60认为,QQ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上诉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和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QQ有能力控制交易条件,符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但腾讯则指出,即时通讯是不是构成独立的市场——如果即时通讯与微博等其他市场没有竞争,就构成独立的市场,如果有竞争,就不是。

       360一方坚称,即时通讯是一个独立市场。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应为中国大陆。360试图证明,2010年在中国用户总有效使用时间中,中国即时通讯供应商占97.2%,包括MSN在内的四个国外即时通讯供应商仅占2.8%;并且在2006-2013年间,中国用户对于中国公司提供的即时通讯服务的需求逐年增长(2012年为98.9%),国外即时通讯供应商的市场份额逐年下降(2013年上半年降至0.9%)。这些数据均表明,中国用户对中国即时通讯产品有很强的使用偏好,证明本案相关市场应为中国大陆。

       腾讯则强调,市场界定应从“综合”即时通讯服务出发,驳斥360混淆细分市场的逻辑——综合性即时通讯产品和单一功能即时通讯产品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社交网站、微博也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且移动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箱、手机通讯及短信也属于本案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此外,QQ软件是一款集成了各种互联网应用的综合服务平台,本案相关产品市场远远大于上诉人所界定的相关产品市场。

       腾讯始终认为,360混淆了垄断价格和用户普遍接受的价格,混淆即时通讯的概念,即把单一即时通讯服务和综合即时通讯服务混淆。

       两封公开信

       腾讯和360的针锋相对并不仅限于高院法庭内部。法庭外,360向媒体发出一封题为《不要让垄断扼杀年轻创业者的中国梦》的公开信,并在公开信里表示:中国互联网表面上是创新和有活力的行业,其实互联网巨头垄断市场的程度已远超越了金融、电信、石油、电力这些老牌的垄断行业。腾讯一家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全部40多家中国互联网海外上市公司总市值的50%,腾讯的业务更是涵盖了通信、金融Q币、娱乐游戏、社交网络、新闻资讯、电视传播、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全部业务,互联网巨头通过大规模并购在进一步提高垄断的程度,并且垄断的触角在向其他行业急剧扩散和渗透,包括媒体、金融、影视、通讯等,全能型垄断寡头呼之欲出,这种现象在传统行业从来没有发生过。

       而腾讯针对360公司的该公开信也公开表示了自己的立场:腾讯实施开放战略以来,已有80万开发者在腾讯开放平台上耕耘,有超过200万公众账号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施展自己的创新。两年多来,腾讯分给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收益达30亿元,而且今年一年分给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收入也高达30亿元。在微信公众平台上,还会有更多企业实现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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