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士(Jimmy Wales)针对欧洲法院的一项争议性判决发表了意见,该判决要求Google必须尊重个人提出的被该搜索引擎索引个人信息数据的删除请求。 在写给TechCrunch的评论邮件中...
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士(Jimmy Wales)针对欧洲法院的一项争议性判决发表了意见,该判决要求Google必须尊重个人提出的被该搜索引擎索引个人信息数据的删除请求。 在写给TechCrunch的评论邮件中,威尔士将这一判决形容为对知识的审查——就是这么简单。“我认为只要是合法手段获取的真实、非诽谤的信息,你就没有任何可辩护的‘权利’去审查别人说些什么,”他表示。 他还发出警告,该判决可能会让“隐私问题方面取得真正进展”变得更加困难。 “无能的政客们没有考虑人权和技术的因素,制定了一项充满善意但不合逻辑的法律,这已经成为了惯例,”威尔士补充道。 欧洲法院上个月做出的这一判决要求Google对于个人提出的认为其索引的个人信息过时或不相关、应予删除的请求做出快速处理。该判决援引的相关欧洲数据保护法律早在1995年就已制定。 并没有什么“被遗忘权”——显然在欧洲,有一个删除你看不顺眼的信息的“权利”。—— 吉米·威尔士 Google在五月底推出了填写删除信息请求的网页表单。上周一,该公司表示已经收到超过4.1万个请求,其中第一天就收到了约1.2万个。因此你得承认,这条法律确实吸引了不少人。 Google表示,无论个人要求删除的内容是什么,该公司都将针对每一条请求权衡个人的被遗忘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然后才会采取行动。 Google首席执行官拉里·佩奇(Larry Page)上个月在接受FT网站采访时透露了欧洲法院判决后两周内收到的数据删除请求的明细(在网页表单上线前)。Google表示,当时收到的31%的请求涉及欺诈/诈骗;20%涉及因暴力或严重犯罪导致的被捕/定罪;12%涉及因儿童色情被捕;5%涉及政府或警方;2%涉及名人;另外30%被Google称为“其它”。 如果这个比例保持不变,4.1万中的大约三分之一——也就是1.25万个请求——属于不涉及欺诈/诈骗、严重/暴力犯罪、政府或名人。 除了推出一个正式流程以服从欧洲法院的判决以外,Google还宣布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邀请包括言论自由主张者、律师、伦理学教授在内的外界专家共同权衡这些问题。威尔士已经答应成为委员会成员。 目前已加入该委员会的非Google人士有:弗兰克·拉吕埃(Frank La Rue,联合国促进和保护言论自由及表达自由特别调查员);佩吉·瓦尔克(Peggy Valcke,鲁汶大学法学院董事);何塞·路易斯·皮纳尔(Jose Luis Piñar,曾在西班牙数据保护局任职,现从事学术研究);以及卢西亚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牛津大学互联网研究所的信息伦理哲学家)。 TechCrunch向威尔士询问了委员会的定位,以及他对于被遗忘权的更多看法。详细内容见下方的Q&A。 2005年时,威尔士承认编辑了自己的维基百科页面——维基百科并不赞同这样的举动。需要指出的是,他对于网上言论自由必要性的耿直观点听起来有些惊人。我们问及他对于自己修正主义历史的看法从2005年到现在有着怎样的改变,而他跳过了这个问题。不过他回答了其它关于委员会定位以及对于欧洲法院判决的个人观点的问题。 他曾用“荒谬”及“离奇”来形容这一判决。在给TechCrunch的评论邮件中,他更进一步地将它称作“欧洲法律中的极度不公正以及可怕的危险。” TC:Google何时找到你邀请加入他们的咨询委员会(还是你去找的Google)? 威尔士:我记得是上周三[5月28日]他们给我打的电话。 TC:你的角色——以及委员会的角色——究竟是什么?委员会有没有开始运转? 威尔士:有一些失实报道说,我们将会是Google决定哪些该删除的那帮人。其实不是的。 我们不会针对个别请求做出决定。 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举行公众听证会,提出建议——建议的对象不仅仅是Google,还包括立法者以及公众。无能的政客们没有考虑人权和技术的因素,制定了一项项充满善意但不合逻辑的法律,这已经成为了惯例。TC:Google有没有告诉你或委员会目前他们打算怎样权衡请求? 威尔士:我们还没有召开第一次会议——因此我们也还没有开始讨论这个议题。 TC:委员会会不断地有新成员加入吗?还是目前的人员配备已经满了? 威尔士:最好去问Google——我不知道! TC:委员会内部观点的平衡问题饱受非议,你对此有何看法?Google是不是选择了过多与其立场相符的人员?是不是应该更加平衡一些? 威尔士:我答应加入的前提就是委员会不是一言堂。尽管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认同这个判决与任何一个严肃人士对于言论自由的认知都是相违背的。所以委员会成员赞同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除非我们愿意邀请独裁专制者加入。 TC:你对欧洲法院“被遗忘权”判决,——更宽泛地说——对个人网上隐私权的看法是怎样的?网上用户是否应该有权要求删除公共网站上关于他们的特定数据? 威尔士:我认为这一判决不会对人们的隐私权产生影响,原因在于我并不认为由法院下令报纸上刊登的法庭记录中的真实信息算是私人信息。要是非说有什么影响,这个判决把原先有趣的哲学问题(译注:个人隐私权vs公众知情权)搞砸了,在隐私问题方面要想取得真正进展变得更加困难。 我认为只要是合法手段获取的真实、非诽谤的信息,你就没有任何可辩护的‘权利’去审查别人说些什么。 我们必须避免使用“数据”这样的词汇,因为我们谈论的并不是“数据”——我们谈论的是对知识的封锁。 TC:对信息的编辑是维基百科的核心组成。为什么对于维基百科你认为删除数据就是合理且重要的,而对于Google这样的索引/聚合工具就是值得商榷的呢?毕竟,维基百科也可以扮演Google那样的信息聚合工具的角色,人们使用Google搜索的方式就像参考维基百科一样。 威尔士:我看不出这两者在哲学上有何不同!你没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维基百科编辑者编写真实信息,你也没有权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Google公布真实信息。维基百科能够也应当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样地,Google能够也应当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目前为止)没有人提议直接由维基百科审查真实信息。而他们却提议直接由Google审查链接到达真实信息的链接。 TC:你对Google服从被遗忘权判决推出的网页表单流程有何看法?批评者表示,Google标记出该信息已被删除有悖于“被遗忘权”的精神。而且Google自己的算法可以搞定的情况下,它却让用户提交自己希望删除的URL。Google这样做公平吗? 威尔士:这两个指责太荒谬了。并没有什么“被遗忘权”——显然在欧洲,有一个删除你看不顺眼的信息的“权利”。 而且认为Google自己的算法可以看穿一个人的心思,知道你觉得哪些是“不相关的或过时的”,这样的想法简直是异想天开。Google又不会读心术。你不去告诉他们你希望删除哪些,他们怎么可能猜得出来? TC:在你看来,Google可以采取怎样的普遍做法,从而在业务流程与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方面找到平衡? 威尔士:我对这方面的东西没有兴趣。我唯一关心的是这一欧洲法律中的极度不公正以及可怕的危险。 TC: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改革数据保护立法。在你看来,这一进程的理想结果是怎样的? 威尔士:理想结果中的一部分应该是在欧洲对言论自由权进行强有力的保障——本质上类似美国的第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