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雷军今年提交了两份议案,一份是《关于继续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另一份是《关于加快制定智能家居国家标准的建议》。两份议案都是雷军关注的领域,雷军是知名的风险投资人,《公司法》修订与风险投资相关,智能家居更是小米公司重点发展的领域。
这已经是雷军连续两次提出关于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议案。
关于《公司法》的修订,雷军认为,《公司法》应该大力破除对个体和企业创新创业的种种束缚,尤其是要加快人力资本制度和企业清算分配制度、库存股和股权回购等条款,和世界先进国家接轨。
3月6日,雷军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在《公司法》层面上没有考虑创业投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的实践模式,实际上制约了创业创新的发展,打击了创业投资人的积极性。
雷军认为以智能手机为中心的智能家居产业已经成为物联网的核心应用领域,标准缺失是智能硬件产业快速发展的障碍。雷军建议加快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激发智能家居的爆发式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快速转型,促进互联网跨界融合,带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智造大国”转变。
雷军这样描叙未来这个“万物互联的世界”:在智能世界里,智能手机联接整个世界,包括资源共享、同步、协同等,而手机是人的第五肢,人通过手机连接万物。世界尽在掌握之中。
化解投资难题
侯继勇:《公司法》应该做哪些方面的修订?
雷军: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制度和企业清算分配制度,二是库存股和股权回购。
在人力资本制度方面,目前《公司法》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制度,股东只能以物力资本出资(即现金、实物资产等具备转让价值的资产)来获得股权,股东的持股比例等同其出资比例,创始人通过管理承诺所获得的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在企业清算分配方面,《公司法》依据同股同权的原则,在不承认人力出资的基础上,严格规定企业清算以出资(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没有给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提供空间。
在库存股与股权回购方向,目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分次缴纳的比例和时间均取消了规定,但仍然要求公司成立时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并且被股东全部认缴,没有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基本内容,没有记载于章程而未发行的公司股份的保留,也没有给予董事会未来发行股份的空间。
实践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通过回购或其他方式使公司获得可以自由支配的库存股,都无法操作。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因此,如美国等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在股份发行时保留下一部分待将来供行权者使用的这一做法,在我国就无法实现。
另外,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自由约定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很难执行。但回购股权是公司建立库存股的一种重要方式。
侯继勇:应该如何修改?理由是什么?
雷军:在人力资本制度方面,《公司法》中应增加人力资本出资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或者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以区分出资和股权为两个不同概念,并通过“但书”的形式开放股东间约定股权比例的自由空间。这样可以做到对企业创始人团队未来潜在价值的承认,这恰恰是创业投资的基本原则。
在公司清算环节,赋予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的权利,平衡投资人与创业者的利益。
关于股权回购与库存股应该做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允许公司持有自身股权,其方式可以是在公司发行股权时预留部分股权,以及公司成立后回购股权等;二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自身股权作出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股权进行回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法定事由明确扩张至购买可回赎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