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测评估体系。
完善风险监测体系。依据食品安全法,整合各部门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完善卫生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规范监测数据的报送、归集、分析和发布。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和报送方式,逐步实现数据电子化实时报送,提高报送时效性,促进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共用。严格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系统性。加强对监测数据的评价分析,重点强化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分析,提高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将监督抽检数据纳入监测数据统一分析,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督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健全风险评估体系。提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能力,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风险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系统开展总膳食调查和食物消费量调查,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描述的整体能力,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和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完善风险预警渠道。以现有资源为基础构建和完善预警所需信息数据库,逐步提高预警能力。在综合分析研判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等信息基础上,分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
(三)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增强检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性,使各类检验机构向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同等检测服务;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政府所属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有关要求提高自检能力。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推进食品检验信息共享,要求承担政府委托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逐步连接入网,推动检验报告、数据电子化,实现实时调取、查询。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抽检经费保障力度,科学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根据风险监测结果、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线索等,确定监督抽检重点,加大对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食品和原粮、米、面、油、蔬菜、肉、乳品、蛋、水产品等大宗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监督抽检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抽检。规范食品快检设备和技术认定,明确快检设备生产资质要求,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快检设备的配备和应用,提高抽检针对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