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发布

  第四章 禁止恶意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产品在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故意给其他合法产品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者使用其他合法产品的行为。不得恶意干扰或者破坏其他合法产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者误导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拦截。恶意拦截是指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产品在安装、运行、升级过程中,欺骗、误导或强迫用户修改默认设置,或强行修改用户设置,导致其他合法产品功能受影响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歧视性对待。歧视性对待是指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企业,对待和本企业产品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终端软件产品,利用安全软件的功能,在同等情况下采用歧视性处置标准的行为。不得滥用安全软件的功能及权限干扰或破坏其他企业的终端软件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企业对其他企业的终端产品进行评测时应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评测结果欺骗、误导或强迫用户对被评测产品作出处置。

  第五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一条 签署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举报。本公约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或者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告、公开谴责等处罚。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将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举报中心受理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领域中的违规现象,受理用户举报,企业和用户均可对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企业的违规现象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提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调解工作;同时,如需要第三方机构测评的,可由本公约执行机构委托的或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同步组织测评。本公约执行机构根据调解结果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如相关企业有异议的,由本公约执行机构组织专家或机构论证后进行裁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互联网终端服务白名单机制,降低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产品对其他终端服务产品的误拦、误报等操作,维护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白名单机制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签署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的企业,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