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并印发《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管理办法》(下面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期为3年。

  《办法》提出,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下述指标中应至少满足其中4项要求:城市家庭20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85%;农村家庭4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90%;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5%;3G/LTE移动电话人口普及率达到40%;4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80%;8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35%。《办法》全文如下:

  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加快提升城市宽带发展水平,推动我国城镇化和信息化同步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和信息消费,特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

  第二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是指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通过创建示范实现本地区宽带发展水平大幅提升,其整体宽带发展水平及发展模式对于全国同类地区具有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城市(城市群)。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创建示范工作。

  鼓励各地在创建示范组织工作中,积极发挥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支持作用。

  第四条 创建对象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直辖市下辖区县以及省直管县可以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直辖市可以整体申报,但不得与下辖区县同时申报);中央或省级政府正式批复的城市群可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

  第五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期为3年。

  第六条 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具有良好的宽带发展基础,下述指标中应至少满足其中4项要求:

  (一)城市家庭20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85%;

  (二)农村家庭4Mbps及以上宽带接入能力达到90%;

  (三)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5%;

  (四)3G/LTE移动电话人口普及率达到40%;

  (五)4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80%;

  (六)8Mbps及以上宽带用户渗透率达到35%。

  第七条 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由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要求的城市(城市群)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城市群由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申报或由省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直辖市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牵头汇总材料,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