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工作

  第八条 城市(城市群)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方案。创建方案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建立完备的推进宽带发展工作的组织决策和协调机制,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二)明确创建目标。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结合《“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任务要求及2020年发展目标,制订本地区未来三年的具体工作目标,其中“第六条”所要求的6项指标,均应在创建期末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三)创新发展思路。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应能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注重发挥宽带在推进经济转型、促进信息消费、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宽带与下一代互联网、第四代移动通信等有关工作的统筹衔接,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宽带发展模式,对全国同类地区产生较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加大政策保障。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应能充分体现宽带网络作为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应将宽带发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在推进网络建设、用户普及、应用发展等方面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需提交以下材料(相关模板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下载):

  (一) 城市(城市群)宽带发展现状;

  (二)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方案;

  (三) 申报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群须提供中央或省级政府对城市群批复的规划等文件;

  (四) 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按年度接受申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将“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创建方案等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应使用上年度9月份以后的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实地抽查后,确定年度“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上适时更新“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名单,并公开“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创建方案要点。

  第十三条 “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在创建期内,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创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息通信新技术新业务试点、示范项目等方面,优先对“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进行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我国宽带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基础条件和指标进行更新调整。如遇调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更新后的基础条件和指标,组织对之前确定的“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的宽带发展水平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