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225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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