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12日在官网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提出2017年10月底前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
《意见》提出,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模式、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库,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都具备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能力,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互通互认互用。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进,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性。电子营业执照是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性和权威性。
(二)坚持统筹规划,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统一性。电子营业执照实行全国统一的展示版式、照面内容,实行统一的数据格式、管理规范及技术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地方推进、全国通用”和“谁登记、谁发照、谁管理”的原则,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三)坚持便民助企,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便利性。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坚持“无介质”“不收费”的原则,电子营业执照不依附于特定的存储介质,不向市场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便携、权威、安全的特性,发挥其在亮照经营、身份认证等领域的应用,服务企业“一照走天下”。
(四)坚持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的可靠性。电子营业执照的生成、管理和应用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以及国家密码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严格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合法合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
工作任务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工商总局于2017年6月底前确定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模式,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统一电子营业执照展示版式、照面信息,明确规范申领、发放、使用的管理流程和档案管理规则。各地在总局统一框架下,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工商总局备案。
(二)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2017年10月底前,工商总局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形成以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范、具有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功能,以及防伪防篡改防抵赖防假冒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运行管理体系。总局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签发、验证、亮照平台和用户管理系统,各省在全国统一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建设本地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工商总局对各省级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保持全国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一致性,确保电子营业执照在全国范围的互认通用。
(三)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电子营业执照管理规范,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变更等工作。登记机关在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即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展示,并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发放纸质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零见面”的发照模式。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建成前已设立登记的企业,在技术条件成熟时,由登记机关统一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到电子营业执照库并同时公示。企业办理涉及照面信息的变更登记后,电子营业执照的内容要进行同步实时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电子营业执照上要同步标记注销标识或被吊销标识。要将电子营业执照的签发、验证和管理嵌入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具备让企业从申请到领照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能力。
(四)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政务服务”环境中的应用。各地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同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对接,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防篡改的特性,发挥电子营业执照身份验证、网上亮照等功能在政务系统中的作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互用,做到“一个部门发照、所有部门流转”,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纸质证明文件或网上重复录入信息,真正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