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结合行业特点和惯例,以及本项目规模和经营方式,该项目所有子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均设定为20年(包括不超过5年的项目建设时间)。
4、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营后,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约定提供项目的运营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项目公司所提供的运营服务以及前期的建设投资,政府方股权部分不计算投资收益,也不承担运营期的运营成本支出。
5、许经营期满,投资人将项目资产(股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方。在运营期间,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该项目的任何债务以及超出政府出资比例的亏损。移交后政府方如需对项目委托运营的,同等条件下原社会资本方有优先权。
四、资格预审程序
1、评审小组的组建
1、本项目资格预审的评审,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并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资格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对整个资格预审活动保密。
2、 资格预审标准
社会资本需满足本文件第一部分《资格预审邀请函》中第4.7条“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的,即视为不合格。评审小组将审查社会资本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对资格预审公告(含附件)中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做出了响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内容编制、盖章、装订、密封是否符合要求;社会资本是否提供了资格预审公告(含附件)中要求的各类文件、证照和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按相关格式要求由社会资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本项目资格预审标准及说明如下表所示:
序号资格预审事项资格预审标准
1社会资本名称 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2资格预审
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社会资本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社会资本公章。
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2000万元整。
4公司章程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与企业一般情况表(附件2)载明的内容一致,复印件加盖社会资本公章。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签字或签章、盖章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情况。
6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签章、盖章情况以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情况。
7财务能力按要求提供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业绩证明 具有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能力或在国内有过智慧城市单项智慧化应用成功案例的公司,以近三年签订的合同、框架协议或验收报告为准。
9无行贿
犯罪记录 申请人所在地或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并未在实质上违背资格预审公告(含附件)的要求,只是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或数据,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不完整性不会对其它社会资本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则该细微偏差不影响社会资本资格预审的合格性。
3、澄清、说明或补正
资格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社会资本对所提交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社会资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评审小组不接受社会资本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社会资本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社会资本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